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贵港市2021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八一学校置换土地〔师部门口〕)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东延段军分区对面。(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军事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4.6055 | 83.3550 |
城镇住宅用地 | 0.4318 | 83.355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联系人:覃静 联系电话:4286191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