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 " 夫妻离婚只要把房产登记给了无购房资格一方,另一方 3 年内不得购房 " 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 月 20 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该消息属实,该消息出自市住建局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份复函中明确的内容,也是深圳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操作执行层面的一个细则,已于 2 月 8 日起执行。
2 月 8 日,市住建局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了一份《关于居民家庭住房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就以下问题予以明确: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3 年内,不得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3 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
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离异人士再婚或复婚的,如其再婚或复婚对象有购房资格,可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但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其再婚或复婚对象名下。
以上规定执行时间节点以本复函落款日期(即 2 月 8 日)为准。在本复函落款日期(含当日)已网签录入合同的,适用原限购政策。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