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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家庭购房政策“打补丁” 离婚房产给无资格方则三年内不得购房!
发布于2021-02-21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小龚 阅读(1351)

近日,有关 " 夫妻离婚只要把房产登记给了无购房资格一方,另一方 3 年内不得购房 " 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 月 20 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该消息属实,该消息出自市住建局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份复函中明确的内容,也是深圳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操作执行层面的一个细则,已于 2 月 8 日起执行。

2 月 8 日,市住建局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了一份《关于居民家庭住房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就以下问题予以明确: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3 年内,不得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3 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

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离异人士再婚或复婚的,如其再婚或复婚对象有购房资格,可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但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其再婚或复婚对象名下。

以上规定执行时间节点以本复函落款日期(即 2 月 8 日)为准。在本复函落款日期(含当日)已网签录入合同的,适用原限购政策。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来源:深圳晚报】